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二节 收货人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 (一)废物原料存在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二)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 (五)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 (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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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