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二节 收货人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1年内不受理其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一)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二)B类预警期间再次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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