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一节 供货商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供货商所供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一)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二)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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