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一节 供货商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供货商所供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一)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二)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一节 供货商监督管理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供货商所供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一)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二)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