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一节 供货商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1年内不受理其所供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一)废物原料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 (二)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经查确属供货商责任的; (三)B类预警期间再次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一节 供货商监督管理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1年内不受理其所供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一)废物原料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 (二)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经查确属供货商责任的; (三)B类预警期间再次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