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对源自特定国家(地区)、特定类别的废物原料,海关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预警类别采取加严检验、全数检验或者不予受理报检等措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