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对源自特定国家(地区)、特定类别的废物原料,海关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预警类别采取加严检验、全数检验或者不予受理报检等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