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在装运前,应当由海关或者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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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