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在装运前,应当由海关或者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在装运前,应当由海关或者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