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供货商、收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依照职权撤销其注册登记: (一)申请注册登记的地址不存在的; (二)供货商商业登记文件无效、税务文件无效的; (三)收货人营业执照无效的; (四)法定代表人不存在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供货商、收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依照职权撤销其注册登记: (一)申请注册登记的地址不存在的; (二)供货商商业登记文件无效、税务文件无效的; (三)收货人营业执照无效的; (四)法定代表人不存在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