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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