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海关总署、主管海关可以依照职责对供货商、收货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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