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供货商和收货人应当依照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供货、进口等活动。 收货人所进口的废物原料,仅限用于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供货商、收货人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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