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到货检验检疫

第四十三条

海关对经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的进口废物原料,予以放行;对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的,责令退运;对发现动植物疫情的,要实施有效的检疫除害处理措施,如无有效处理措施则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实施检疫监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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