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供货商、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