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供货商、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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