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到货检验检疫

第三十九条

海关应当依照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检验检疫监管,根据污染程度实施消毒、熏蒸等卫生处理,未经检疫处理,不得放行。 海关总署可以依法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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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