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到货检验检疫

第三十八条

废物原料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单证向入境口岸海关报检,接受检验检疫监管。进口废物原料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 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还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明。海关对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