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装运前检验

第三十六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