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章 装运前检验第三十六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