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装运前检验

第三十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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