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装运前检验
第三十四条
海关在口岸到货检验检疫监管中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海关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向海关总署报告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过程等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装运前检验
海关在口岸到货检验检疫监管中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海关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向海关总署报告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过程等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