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装运前检验
第三十三条
海关、装运前检验机构对经其检验合格的废物原料签发电子和纸质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 (二)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 (三)检验证书应当为中文或者中英文,以中文为准; (四)检验证书有效期不超过90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装运前检验
海关、装运前检验机构对经其检验合格的废物原料签发电子和纸质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 (二)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 (三)检验证书应当为中文或者中英文,以中文为准; (四)检验证书有效期不超过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