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装运前检验

第三十二条

海关、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