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装运前检验第三十二条海关、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