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装运前检验

第三十一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是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检验机构。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前将下列信息向海关总署备案: (一)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二)所在国家(地区)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信息; (三)通过ISO/IEC17020认可的证明材料; (四)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 (五)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式。 提交的信息,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对提交材料完备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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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