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装运前检验

第三十条

供货商应当在废物原料装运前,通过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申请海关或者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受理供货商的装运前检验申请、录入装运前检验结果、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