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收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八条

直属海关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