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收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收货人申请变更时应当将原证书交回。直属海关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 收货人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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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