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收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直属海关对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收货人注册登记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直属海关对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