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收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直属海关对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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