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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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