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第十八条海关总署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