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第十七条海关总署应当根据供货商的申请,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