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海关总署应当根据供货商的申请,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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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