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供货商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海关总署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供货商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海关总署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