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供货商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海关总署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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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