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供货商申请变更时应当交回原证书。海关总署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 供货商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海关总署申请注册登记。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供货商申请变更时应当交回原证书。海关总署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 供货商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海关总署申请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