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海关总署对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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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