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海关总署对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海关总署对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