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第十三条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评审报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