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评审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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