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对申请人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办理注册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