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废物原料供应商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六)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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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