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废物原料供应商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六)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