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十条
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 (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