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4号)第五十条

第六章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第五十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对港口设施进行初次全面保安检查;

(二)确保港口设施按本规则的规定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三)对港口设施进行定期保安检查,保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有效实施;

(四)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载内容进行经常性评价和必要的调整;

(五)进行港口设施相关人员保安意识和警惕性的教育;

(六)确保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人员获得充分的培训;

(七)与相关机构和人员保持信息沟通,向有关部门报告危及港口设施保安的事件并保存事件记录;

(八)与船公司和船舶保安员协调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九)签署《保安声明》;

(十)与提供保安服务的机构协调保安工作;

(十一)确保港口设施保安人员符合相关要求;

(十二)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施设备;

(十三)在接到船舶保安员请求时,协助其确认登船人员的身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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