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4号)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保安评估

第二十二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完成后应当编写评估报告。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结合港口设施实际情况,全面反映评估的开展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一)港口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设施种类、位置、经营人、所有人、可以提供服务的船舶类型等情况;

(二)港口设施的保安现状调查及分析;

(三)保安事件预测及风险控制评估;

(四)风险评估方法及应用;

(五)可能导致保安事件的薄弱环节及说明;

(六)消除薄弱环节或者降低薄弱环节影响的措施建议;

(七)评估结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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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4号)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