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4号)第十五条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收到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的决定后,应当予以确认,并报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保安等级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收到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的决定后,应当予以确认,并报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