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4号)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确定港口设施保安等级为2级或者3级的依据消失时,应当及时调整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交通运输部确定实施3级保安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发出适当的保安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港口设施提供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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