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第九条

第二章 取证条件

第九条

取得进口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已有国内用户需求;

(三)申请企业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制造企业符合所在国法定资质条件,具备相应业绩且质量信誉良好,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满足国内用户的需求,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进口产品的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国内用户的审查;

(五)关键零部件和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六)样车经国内用户技术评价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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