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第七条
第二章 取证条件
第七条
取得制造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拟制造的产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
(三)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管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保证持续批量制造的条件和能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申请企业应当有完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五)制造样车通过型式试验并经型号合格证持有企业技术评价合格;
(六)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