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第六条
第二章 取证条件
第六条
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设计管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具备研发设计能力,有完善的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和先进的设计手段,申请企业具有或者通过合作方式具有对样车制造验证的能力;
(三)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申请企业或者科研立项单位审查;
(四)关键零部件和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五)样车运用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
(六)样车经申请企业或者科研立项单位技术评价合格;
(七)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