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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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