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