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第十八条第四章 许可程序第十八条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