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许可程序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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