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许可程序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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