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审查合格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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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