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第十五条

第四章 许可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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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