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型号合格证;

(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制造与售后服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七)制造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外形照片,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目录,产品制造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制造能力分析,资金对制造规模的保证能力,申请企业对制造样车技术评价结论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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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