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第十条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研发和设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五)设计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基本特性说明,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总图及图样目录,整车技术条件,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试制工艺报告,产品试制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样车运用考核和解体检查项目及报告等);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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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