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九条进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经信息产业部初审或审批同意。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海光缆或陆地光缆易于登陆或者入境的地点,并应考虑网络的安全可靠及方便向国内网络延伸等因素。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