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我国国家权益。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国际通信发展规划的要求。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配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安全设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其它途径进行国际通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通信,参照国际通信管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